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对于普通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但若案件情势严重且复杂,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延长三十天作为结案时间。
在此过程中,为查清事实真相而进行的必要鉴定时期可不包括在上述期限之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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