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空口陈述难以定罪判刑。
若仅有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却无法寻得其他确凿证据证实其罪行,便不可仅凭口供草率地判定被告人为有罪之人并给予相应惩罚。
我国法律已确立了一条关键性的基本原则,即“注重证据调查分析与研究,不过于轻信口供”。
依据该原则,只有在被告人口供基础上,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才不得将被告判定为有罪者并施加刑罚;
反之,若无被告人口供,但证据确凿且充分,则可判定被告有罪并予以相应处罚。
然而,证据确凿且充分的标准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所有涉及定罪量刑的事实皆应有证据加以证明;
2.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核实确认;
3.综合全案证据,对于所认定的事实应能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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