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家庄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二、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提交材料:1、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宅基地证明3、修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宅基地证明4、借款合同、还款证明5、房屋租赁合同、特困职工证明6、离休、退休证明7、户口注销及出境证明8、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9、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10、职工户口簿、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11、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12、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13、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14、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符合上述第1至5项规定的,职工及配偶可以同时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除分别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配偶支取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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