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是在审判人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明确事实,明确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对双方当事人明确相关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协商具体的争论事项。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也可提出调停方案。调停协议通常是在调停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停协议时,法院应记录调停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或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字。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终止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裁判。
离婚案件:法院缺席判决
法院离婚缺席判决是可以的。
法院离婚可以缺席判决情形如下:
1、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
缺席判决是民事诉讼中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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