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应该如何调解离婚纠纷?
法院调解离婚纠纷如下:
1.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或人民法院主动适用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调解;
3.调解结束,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一致或者不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诉讼办理流程
1.起诉,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带上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等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
2.调解,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
3.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
4.调解无效,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5.判决,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
三、诉讼离婚在审判时多久
诉讼离婚在审判时三个月或者六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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