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31 10:20:29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办理材料

原件。材料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申报表;出具单位:住建局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材料名称:营业执照;出具单位:市场监管局

企业持有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材料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出具单位:住建局

要有股东签名。材料名称:公司章-程;出具单位:申请人

若有变资,需提供近期的有效注册资金验资证明。材料名称:企业申报资质核准当年的上一年上报税务部门的资产负债表;出具单位:会计所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材料名称:身份证明;出具单位:公安局

工程技术负责人(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工程类专业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要求)任职文件、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调动人员必须出具调动证明和年限)或董事会决议。材料名称:工程技术负责人证明材料;出具单位:资质认定机构

财务负责人(包括会计、统计、金融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要求)任职文件、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调动人员必须出具调动证明和年限)或董事会决议。材料名称:财务负责人证明材料;出具单位:资质认定机构

使用劳动部门制订的规范合同文本,调动人员必须出具调动证明和年限。材料名称:其他经济、工程技术、财务等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出具单位:资质认定机构

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材料名称:住宅质量保证;出具单位:承建商

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材料名称: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具单位:承建商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广宁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电子核算、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五条四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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