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借款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时间:2023-07-05 14:02:53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贷款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

1、非法贷款活动。贷款人知道借款人借钱进行非法活动,其贷款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资金借贷、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交易等;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间的贷款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企业间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5、合资企业实际上是贷款合同;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意图形成的贷款合同;

7、高利贷利息。私人贷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高部分无效。

借款合同违约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通则》(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

(2)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

(3)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

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

(2)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3)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3)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5)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6)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2)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3)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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