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质押期内能否出售车辆
车辆在质押期间,车辆是交由质权人保管的,所以质押期间车辆一般是不能买卖的,但经质权人同意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办理车辆质押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车辆质押需要以下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车辆为组织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暂住人口还需提供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2.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盖公章);
3.抵押合同原件;
4.抵押权人委托书和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书(盖公章及核对章);
5.如是代理的,还需代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机动车登记证书;
7.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三、车辆质押权利的特点
根据质押权的特征与立法目的,可以质押的权利须具备以下的特点:
1.权利应当是私法上的财产权,应当以财产为内容,可以用金钱来估价,人格权及与身份有关的亲属权、荣誉权、监护权不得出质;
2.权利应当有可让与性,如出质权利不能转让,不能变现,无法实现对债权的担保,因此不能转让的权利设立质权无效。此类权利如继承权。
3.权利应当具有特定性,持有权利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权利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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