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调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程序,在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的一部分事实情况,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返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己调查。补充调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如果公安机关补充调查超过一个月的期限,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查所需的证据资料,本法第56条规定的非法收集证据情况,可要求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案,如需补办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办侦查,也可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补充侦查期限超了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补充侦查期限超了公安机关的处理方法:
1、第一次侦查超期的,可以在第二次侦查中处理;
2、第二次超过的,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补充侦查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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