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的书写规范如下所示。
首先,需要将其标题置放在正文中段的中间位置,并标识为“收据”或者“收条”即可。
接着,在内容部分应当清晰列出所获赠金钱或财物的具体数目、物品的具体类别以及规格等详尽信息。
关于署名部分,通常要求由接收款项和物品的个人或者单位亲自填写全称,注明实际收取的详细日期。
同时,为了增强法律效力,还需在此处加盖公章。
在撰写收条过程中,必须严格清点并记录所有实物及资金的准确数字。
若系作为他人代理接受,则须在标题中标注上“代收到”词句,在末尾署名处则需开具“代收人”的字样。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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