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良好信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申请贷款前6个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本人及配偶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本人及配偶没有或已解除为他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或质押;
(六)购买自住住房,并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或共有人;
(七)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资料?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份);
2、转让后的房屋契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转让房屋评估书(原件1份);
4、首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结婚证、未婚(包括离异)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
8、工作在五县(市)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一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原件;
9、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上材料1-7项需各增加复印件一份及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原件。
二、公积金提取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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