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形资产摊销是当月还是下月
1、无形资产摊销是当月。无形资产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无形资产如何计提折旧
1、企业应对所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期间无形资产应当按月进行摊销;
2、无形资产应自可供使用当月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进行摊销。即当月增加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新所得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规定有哪些
【问】新所得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规定问:我公司无形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土地证表明为50年,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2008年我公司开始按50年摊销,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20年摊销,如果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是否可以调整2008年的应税所得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新税法实施后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便不能随意变更。由于客观经济环境改变,确实需要变更摊销年限的,应将变更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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