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余什么时候可以办理车辆报废注销登记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新余车辆报废注销登记办理条件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三、新余车辆报废注销登记办理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四、新余车辆报废注销登记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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