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向报纸、期刊投稿,自投稿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纸决定刊登稿件的通知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决定刊登稿件的通知的,可以向其他报刊投稿。作品出版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出版,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本条规定了报纸、期刊和著作权人发表作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报刊转载的法律许可,为了使法律条文的措辞更加规范和准确,本次修改著作权法,将杂志社的原稿改为期刊,杂志社改为期刊社,原条文的基本内容不变。本法所称期刊,是指定名、正号、不正号印刷的系列出版物。如月刊、季刊、半年刊、不定期刊等。第一,报刊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些人倾向于保护作者的利益,并支持更多的贡献。他们认为这有利于优秀作品的传播,为作品的出版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也对报刊起到了激励作用。反对者认为,稿件多会给期刊的出版带来困难。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报刊的利益,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纸投稿的,报纸应当及时告知著作权人是否采纳。著作权人自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纸采纳决定通知的,可以向其他报纸提交同一作品。著作权人向期刊社提交稿件的,期刊社应当及时通知著作权人是否采纳。著作权人自提交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决定采纳的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提交其他期刊社。著作权人与报刊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法律禁止在一定时期内多次投稿,但并没有赋予报纸独家出版权或作品出版权。在实践中,许多报刊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发表声明,都对自己的作品拥有独家出版权。未经作者授权,该声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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