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有什么变化?
时间:2023-04-01 21:12:35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2018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什么变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2019年1月1日修正案施行之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开始正式实行。

2、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3、个税经历了七个阶段的发展:

1980年,颁布《个人所得税税法》,仅对在华外籍工作人员征收,起征点800元;

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国内公民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新《个人所得税税法》,起征点确定为800元;

2005年,起征点调整到1600元;

2007年,起征点调整到2000元;

2008年,起征点调整到3500元。

二、逃税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关于逃税罪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刑法修正案七关于逃税罪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立案后马上补缴了呢?是撤案还是从宽追究刑事责任啊来自匿名用户的提问最佳答案由提问者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增加了第四款,即“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纳税人在犯偷税罪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3)税务机关已经对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4)在本次偷税行为以前的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包括累犯的情形)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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