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伙作案拒不认罪能够免于刑罚吗
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犯罪人确实违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零五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二、什么是结伙作案
根据法律的规定,二人以上作案的(含二人),即为结伙作案。
作案三次以上的(含三次),即为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处理,要根据本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确定主犯和从犯,然后分别量刑,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伤害案件,在案件中有证据证明受害人的伤情是某一人所为,则另一人不涉嫌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是刑诉法规定的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三种情形。在实践中,由于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程序规定》)将“结伙作案”解释为“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导致“结伙作案”时常被扩大解释,不当延长拘留期限情形时有发生。
《程序规定》将“结伙作案”解释为“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并不意味着“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一律以“结伙作案”论。“结伙作案”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一般理解为既包括犯罪集团等有组织犯罪形式,也包括结合比较松散、临时纠合的一般共同犯罪形式。“结伙作案”一般表现为二人以上的不确定的多数人,为实施犯罪纠合在一起,在形式上有明显的纠集过程,所涉及的犯罪事实相对复杂。犯罪事实单一、人员构成明确、人数相对固定的共同犯罪案件,不能认定为“结伙作案”。
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结伙作案”未作出明确界定,笔者建议,以司法解释形式,对“结伙作案”作出界定,明确“结伙作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二人以上共同作案;(2)共同作案前有明确的组织、策划过程;(3)所涉案件事实复杂。
司法解释同时应当规定随意延长拘留期至三十日的办案责任。案情简单,基本证据具备,在延长期内未补充调取新的证据的,应属违法延长拘留期限,办案人、批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监督,对因案件侦查取证以外的原因擅自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情形,可以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进行监督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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