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科技没有这么发达的时候,过去人们都是用手写的,比如借条、用工档案、合同等,然后签字按手印,以确定其实效性;随着我过科技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对于科技的应用也越来越来普遍,从按键手机到全面屏手机,从手写文稿到现在的电脑打字等,这一幕幕无不彰显着我们国家的不断变化与强大。
正因为有了科技的发展,人们认为电子版的东西并没有纸质版的白纸黑字一样有同等的作用与价值;比如说电子版的借款合同,有人认为电子版的借款合同并没有本人的签名活着不是原始凭据,并不能作为本人借款的相关证据,那么电子版借款到底是否有效呢?
这一疑问在我国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在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一些其他的文件、单证等相关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好使用电子签名活着使用数据电文,这在我们生活中也是常用的,不能因为合同采用的方式不太一样,采用电子签名或者数据电文就否定了其本身具有的法律效力,忽略其权威性。而且在《电子签名法》中还着重强调,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是盖章,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分彼此。
因此《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肯定了符合条件的电子签名是附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效力的,那么,对于电子版的借款合同只要是符合相关条件的就具备和纸质版相同的法律效力,不能只局限于个人想法,想当然的认为,没有自己手写签名就不合法、不合规,其实它也是有效的,并且具有同等的价值,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也是我们应该尊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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