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如下: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与外国国家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但国家政府同意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示实施控制、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但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
6、具有民族歧视性;
7、夸大宣传,具有欺骗性;
8、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禁止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
2001年修改后的增加了保护的内容,明确规定禁止以复制、摹仿、翻译的方式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包括服务)上而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仅申请的不予注册,使用也在禁止之列。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与该驰名商标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包括服务)上,有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有受损害之虞的,不仅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使用也在禁止之列。而用于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包括服务)上则更在禁止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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