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土地增值费)指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或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二、哪些房屋出租应当缴纳土地收益金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房屋除外。
不同地段的住房其建筑成本大体相同,之所以形成不同的房价,主要是由于地价不同,而房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额,主要是由土地收益构成的。土地收益是由国家对土地进行基础设施(交通、通讯、城建配套设施等)投入而形成的,理应由国家收回。但这因由房屋出租方负担,你作为承租方,显然是不应该承担的。
三、法律规定
1、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①将划拨或出让土地(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的;
②将划拨土地用于有偿经营活动或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
③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进入市场进行商业活动的。
2、办理程序:
土地权利人提交相关要件→经办人受理→审核材料与登记→约时间现场看地测量→审理合格(有改变土地用途的由会审小组会审)→转入租赁证登记程序。
3、提交要件:
①权利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
②改变土地用途的提交该宗地《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③权利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及身份证;
④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
⑤租赁合同或联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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