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时效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其期限为三年之久,具体计箅是从权利人获知或者应当尚知其权益遭受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假如欠条上附带明确的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普遍从还款日期的翌日算起。
然而如自欠条所约定之还款日期经过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仍然未行使相关权利,那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人民法院对此类欠条将不再予以法律保护,除非在此期间内发生如超过二十年等较为罕见的特例,否则,人民法院可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来决定是否适当延长。
故此,若欠条上附着的还款日期已过超过三年之久,并且无任何特别原因及延长时效的请求,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此类欠条或许会被视为无效,理由是其已超过法定期限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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