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诉物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时间:2023-04-23 09:22:48 3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1年10月29日,原告范某与被告南华公司所签订的《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期限,该合同应认定为不定期的租赁合同。虽然被告南华公司没有取得该合同租赁物中的房屋(5间)合法的手续,但并没有影响原告范某的使用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了该合同,故原告范某主张合同无效,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范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被告南华公司反诉要求原告支付租金3875.50元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上述房屋已被有关部门于2003年4月22日强行拆除,被告南华要求解除合同是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租赁合同解除后,被告南华公司应将所收范某押金2000元予以退还。因被告南华公司在与范某订立租赁合同时,没有告知该租赁物系违章建筑的事实,原告范某又对其房屋进行了装修及改建后被拆除,被告南华公司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南华公司应给予原告范某适当的补偿。被告南华公司认为房屋虽被拆除,但范某仍在使用租赁物中的停车场,故应支付使用停车场的租金,因双方在合同中对停车场的租金约定不明,被告南华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范某要求南华公司返还所交租金99161元,因范某在本院要求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故该请求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原告范某与被告湖南南华物流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范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停车场交付给被告湖南南华物流有限公司;

二、被告湖南南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退还原告押金2000元;

三、原告范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所欠被告湖南南华物流有限公司租金3875.50元及延期支付违约金;

四、被告湖南南华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补偿原告范某的房屋装修等损失2万元;

五、驳回原告范某、反诉原告湖南南华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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