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几个月审结,流程及时限如下:
一、起诉、受理阶段
第一条当事人准备起诉资料。
1、提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供诉状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原、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等。
2、提交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并附证据清单。
3、提交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第二条立案审查。
1、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2、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二、审前准备阶段
第三条送达诉讼文书。
1、立案后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分案到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准备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工作。
2、承办法官应当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发送被告,并要求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地址确认书。
3、被告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收到答辩状后应当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四条管辖异议。
1、级别管辖。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应当做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仍应对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
2、地域管辖。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审议,但应告知异议人。
3、应诉管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保全。
1、诉前保全。申请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解除保全。
2、诉讼保全。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六条证据交换。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证据较多的案件和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至开庭审理前组织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委托鉴定。
1、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2、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八条庭前调解。
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庭前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予以确认。
第九条确定开庭时间。
1、法院审理民商事一审案件一般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开庭审理,至迟不超过立案后九十日内开庭审理;有其他情况需要延期开庭的,依相关规定办理。
2、确定开庭时间应在开庭三日前以书面传票方式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公告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委托代理人及诉讼参与人。
三、开庭审理阶段
第十条回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及勘验人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自行回避。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一条庭审操作规范。
按照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庭审规范》及《民(商)事一审案件庭审操作规程》执行。
四、评议、报案阶段
第十一条评议报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评议、报案,并及时制作裁判文书。
五、宣判、送达阶段
第十二条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第十三条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的,应在宣判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第十四条直接宣判。
不能采取当庭、定期宣判的,可以在向当事人直接发送判决书时宣判;不能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及公告送达等方式发送裁判文书。
六、上诉处理阶段
第十五条上诉。
1、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后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2、一审法院应当及时整理卷宗,并在收到上诉答辩状后十五日内将全部案卷(附电子卷宗)报送二审法院;当事人未提交上诉答辩状的,在上诉答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报送二审法院。
七、结案归档阶段
第十六条结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归档。
案件卷宗(附电子卷宗)应在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二审退卷后三十日内归档。
八、审限管理
第十八条审理期限。
1、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期间,中止诉讼至恢复诉讼期间不计入审限;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或同意调解的,庭外和解或调解阶段,不计入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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