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对于违反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对于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刑事法律责任
1、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115条第2
款规定,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291条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据《刑法》第277条,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5、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据《刑法》第293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6、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假药、劣药的,根据《刑法》第141、142条规定,分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除视情节处以罚金外,视对人体伤害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销售口罩、药品等防护防治物品为名,诈骗公私财物的,依《刑法》第266条以诈骗罪定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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