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新设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相关内容;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项工商登记住的地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
3、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文件资料齐备、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行设计、印制,其中应当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章等要素。
一、网络借贷金融局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新设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是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
2、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4、合规经营承诺;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
7、分支机构名称及其所在地;
8、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
8、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网贷合规要求是什么?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4、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十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