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和有关情况;(三)知识产权许可证的行使;(四)名称、产地、国籍,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五)生产企业、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前款规定的申请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具证明文件。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不立案,说明理由:(1)申请文件不完整或者无效;(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期限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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