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转让与使用许可有什么法律区别有哪些
时间:2023-02-14 19:10:51 4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注册商标转让实质上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而使用许可实质上是商标使用主体的扩展。

2、在转让中转让人不再享有商标权,不负有监督受让人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而在使用许可中许可人继续拥有商标权,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3、注册商标的转让要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核准;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只需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当地工商机关备案。

4、在转让行为中,受让方要符合法定条件;在许可行为中,对被许可人的条件要求相对要宽。

5、在转让中,转让人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专用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和法律诉讼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在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只享有使用许可的权利。

6、在转让中,受让人在遵守《商标法》的前提下自由决定对该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期限;而在使用许可中,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确定该商标的使用许可期限。

7、商标转让需要签订相关转让申请文件共同提交商标局备案转让,其法律结果是商标专用权的转移,而商标许可只需要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即可。商标许可应当提交商标局进行商标许可合同备案,不去备案的法律后果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8、商标转让应当将相同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商标许可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9、在实际应用中,商标许可根据授权使用的期限缴纳使用费用,而商标转让则根据双方达成合意一次性缴纳转让费用,亦即购买商标的转让费用。

10、商标许可若是一标多人使用的情况,很有可能造成同行业的恶性竞争,造成不必要损失,而商标转让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则最高,通过商标转让取得商标也是比较稳妥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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