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交易是否应征税
时间:2023-06-02 22:01:21 2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7月中旬,上海普陀区法院对于中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的判决让电子商务交易税收问题一下子浮出了水面。为此,8月7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和中科院财贸研究所紧急召开了“十一五”期间电子商务环境建设专家研讨会。与会专家涵盖了国内几乎所有的电子商务专家和税务方面的专家学者,就连国家税务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国税总局也派出了研究所的两名科研人员与会。与会专家争论激烈,导致原本3个小时的会议整整又拖了一个半小时。

征与不征,拖了7年的争论

实际上,有关网上交易征税的问题在2000年左右学术界激烈探讨过一阵子。当时的背景是1998年美国克林顿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宣布:互联网为免税区,产品及劳务如果经过互联网传送者,均一律免税。

那时,中国学者也做出了积极的思考。荆*波递给记者一本2001年出版的《解读电子商务》的小册子,其中第九章《电子商务衍生的税收问题与对策建议》已经相当详细地论述了网上交易征税的问题。

不过当时中国电子商务的代表公司**巴巴刚刚成立不久,马-云正在北京打着出租汽车穿梭于各个媒体,推销电子商务的理念。由于中国还没有真正的电子商务环境,因此关于网上交易征税的讨论就此冷了下来。

7年之后,“网上交易逃税第一案”一出,互联网网上交易征税问题再次浮上水面。征与不征再次成为争论的焦点。而目前已经有4000万人参与网上购物活动,因此不仅仅是对于整个互联网电子商务行业,同时也是对于整个中国互联网消费方式,这个问题都日显迫切。

法规制定先行个人征税缓行

网上交易逃税第一案一出,首先惊慌的是那些在淘宝、易趣做买卖的网商们,担心自己会不会也被司法机关起诉。

但荆*波对记者表示,“张*案”诉讼的对象是在网上拥有自己商城的B2C(企业对个人)主体,而非C2C(个人对个人)主体。因此大多数淘宝和易趣的网友并不用风声鹤唳。

因为B2C业务模式征税的主体很明确,就是企业本身,而对于C2C国家还没有相关的法规来定义。不过根据现行法规C2C的缴税问题已经提上了日程。

实际上在讨论会上绝大多数的专家都认为,缴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保证公平,这个税是要征的。而争论的焦点是何时征,如何征。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木斯的观点非常明确——目前不宜征税。**木斯认为对于这样一种崭新的、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尤其在其获利甚微的阶段,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业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还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王*林认为,由于企业卖家在线下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电子商务不过是给他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因此,在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法出台之前,企业卖家应该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按时足额纳税。

另外,专家认为,目前我国最大的C2C网站淘宝网的年交易额大约有170亿元人民币,整个网上交易年交易总额不到300亿元人民币。这个数目看似很惊人,但同我国每年的消费品零售总额7.6万亿元相比还是九牛一毛,满打满算不到千分之四。

第三方支付将成征税突破口

除了对何时征税有分歧之外,专家对于如何征税也有争论。古往今来,各国征税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和报表审查。但由于网络贸易通过网络传递信息,不涉及现金,不需开具收支凭证,是完全的无纸化操作,这使得税务审查无从下手。

在对网上交易争论之前,对于相对没有这么复杂的电话购物是否征税问题也无定论。即使在现行税法比较完备的美国,也没有对电话购物实行征税。据估计,此一项,美国每年就损失税收40亿美元。不是不愿,而是不能。无法通过有效的监管来对电话购物收税,对于网上交易更是如此。

荆*波对记者表示,在交易过程中征税是目前最可能实现的监管办法。这就意味着网购第三方支付将成征税突破口。

不过这也有问题,并非所有人都通过电子结算的方式来进行网购。目前,仍无法对货到付款的线下交易方式进行监测。如果一刀切地对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过程收税,很可能造成的结果是让一些价格敏感型的用户退回原始的货到付款。这一方面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抑制了第三方支付、银行等整个支付行业生态链在互联网时代的竞争力。

所以,从目前来看无论从监管的技术手段,还是从网上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来看,收税还不成熟。荆*波表示,对于那些以网上交易为职业的个人卖家,他自己给自己、也给社会创造了一个就业机会。政府应该对此给予扶持,包括税收方面。

“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在‘十一五’期间网上交易征税的法规仍可能难产。”荆*波透露,由财贸所担纲针对C2C市场网络税收问题的专项研究,预计3个月后会形成较详细的建议文件,将上呈有关部门供决策参考。

中国网上交易逃税第一案

张-黎原本是上海一家经营婴儿用品公司的老板,在2005年首次接触到互联网交易方式,发现在线上交易量远大于线下实体交易。为此,张-黎建立了自己的B2C网站,并把公司的经营重心完全转移到网上。

上海普陀区法院调查显示,2006年6月至12月间,张-黎用一家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买卖婴儿用品,采用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也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偷逃国家税款共计11万余元,法院依据偷税罪对其作出判决,处以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6万元,公司处罚金10万元。此时,距张-黎的网店开张不过一年,经营时间不过半年,而她的公司此前已经存在了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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