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1张。
2、交验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及复印件;
4、单位或者派出所意见: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人事主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现役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没有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人员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5、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要求特殊调控地区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6、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7、申请人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需提交由本人所辖公安派出所认定的近期照片。
8、申请人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以及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它情形,需提交与加注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注:出国劳务人员还需提交如下材料(注:如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劳务经营公司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1)经营公司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2)经营公司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合同)说明;
(3)有经营公司盖章、法人签字的外派劳务人员名单;
(4)对外劳务项目审批表,
(5)省商务厅签发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
全文6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