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类型如下:
1、无过错责任,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责任,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公平责任,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侵权责任补充责任的几种类型
(一)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负有对他人的安全保护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义务。行为人违反这一法定义务,造成损害,与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发生巧合,产生责任竞合,负有法定义务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补充责任。这是侵权补充责任的最基本类型。
(二)约定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
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中,约定有损害赔偿义务。当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合同的债权人损害时候,侵权行为人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债务人产生合同约定的损害赔偿义务。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这种类型的补充责任最典型的是保险人与侵犯被保险人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责任竞合。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与他人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构成竞合,也是这种典型的补充责任。
(三)数个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
数人因分别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又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人对此损害均负全部责任,互为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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