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谁?
时间:2023-04-19 21:02:44 3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的就是上述人员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合同中的这类人是有特定含义的。这里的我们暂且称为“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既不是为他人利益而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中所说的“第三人”,也不是货物运送合同中所指的“第三人”,而是特指“交强险”保险单约定的当事人以外的、对被保险人享有请求权的人,即受到作为被保险人的机动车一方侵害,因而依法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这一“第三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他(她)与被保险人即投了保的机动车一方并无任何利益上的合同关系或承诺关系,同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来源即肇事标的(亦即被保险机动车)事先也无任何必然联系,只是由于被保险人的非故意侵犯行为造成民事损害,而依法享有了索赔权。

交强险的第三人,是指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因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三人制度的设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直接为第三人设定了利益。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通过保险公司的代偿义务使其尽快得到救济。

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损害的赔偿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和停运损失费。对于所有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在上述限额内全额赔偿受损失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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