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撤资协议是必须要签订的吗?
时间:2023-06-02 08:24:27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项目撤资协议是必须要签订的吗?

项目撤资协议是必须要签订的,如果仅仅是做口头上的约定很有可能会产生法律纠纷。项目撤资又可称作“移转型民营化”。是公共服务民营化的一种类型,它意味政府放弃某一企业,某一职能或某一资产,公营事业或资产转移向民间。像委托授权一样,撤资需要政府采取直接的、明确的行动。与委托授权不同的是,撤资是一次性工作。

二、撤资的类型

1、出售

即把企业作为一个可继续经营的实体加以出售;

2、赠与

即无偿移转。出售和无偿移转的对象可以是事业机构现有的员工、产品的使用者或服务对象、社会大众、以及市场上现有的其他私人企业,或事业机构原有之实质性有人。

3、清理结算

即对于经营绩效不佳的公营事业,可通过削减预算、关闭工厂,以及出售资产等方式使之退出市场。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撤资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不可以撤资的。主要原因如下: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是不可以抽回出资额的。股东擅自撤资的行为是抽逃出资。这样会导致注册资本与公司实有的资本不一致,是一种欺诈的行为,可能会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是法律不允许的。但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转出:一为股权转让;二为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股份。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生意场上有对于项目的投资就有对于项目的撤资,撤资也是同样需要签订一份撤资协议书的,该协议书必须要将撤资的事实情况以及违约情况的处理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要在双方都统一的情况下签署,如果仅仅是口头上的约定,将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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