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可以分为:消费者期待标准、成本效益分析标准、生产者特定的产品标准和法定标准。
消费者期待标准,是指判断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为据,如果该产品的危险程度超过了一个更改消费者所能预见的程度,则具有危险性,该产品为缺陷产品。
例如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的轮胎会爆胎,这就明显低于消费者的期待标准,因此是缺陷产品,即使有警示也不能免责。同样的警示如果出现在备胎上,因为这个备胎明显比一般正常胎细小了很多,如果超速导致爆胎,生产商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因为消费者对常规轮胎和备胎的期待不一样,所以消费者对备胎的期待值远远低于对常规轮胎的期待值。
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是指通过比较更安全的设计方案以及警示方法所需要增加的成本与因此可能避免发生的损害,来确定产品销售者的严格责任。大家都知道配备安全气囊、ABS和EBD系统的小车比没有配备的安全很多,因此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没有这些安全设备的小车就是缺陷产品呢,显然不能。因为如果我们要求所有小车都配备这些安全设备的话,很多车特别是经济型小车的成本将会大增加,由此导致社会上很多人买不起车。而且买这些小车的人一般是将其仅作为代步的工具,因此几乎也用不上这些安全设备。这个例子就是成本效益分析标准在体现。
生产者特定的产品标准和法定标准。产品的质量、性能,生产者自身制定有相应的标准,产品的安全状态偏离生产者的预期目的致人损害的,生产者特定的标准可以作为判断缺陷产品是否存在的客观标准。例如有的汽车生产者称自己的产品达到欧洲汽车安全标准,如果事实上该没有达到该标准,该产品就可认定为缺陷产品。另外,如果国家行业对某些产品制定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专门标准,我们将这种标准称为法定标准,如果产品达不到或不符合这一法定标准,即可认定该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属于缺陷产品。若产品符合法定标准,但是仍然致人损害的,是不是说该产品就不存在缺陷,答案是不一定。因为法定标准只是一种辅助性标准,也只是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最低标准。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从法律规定里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主要参考两个标准:其一,该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其二,产品本身是否符合国家已有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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