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条约规定的还款日期,法律效力是否仍然存在?
时间:2023-09-08 13:10:23 4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段内容讲述了根据条约指定的还款日期已经过去,但是由于借款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条约指定的还款日期已经过去,但是由于借款纠纷,您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超 过 2 0 年 诉 讼 时 效 , 还 有 哪 些 特 殊 情 况 可 以 延 长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延长。其中,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延长诉讼时效的,也可以延长。另外,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延长诉讼时效。需要提醒的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当事人超过20年诉讼时效,符合上述特殊情况之一,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延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3年,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法院认为有必要时,诉讼时效可以延长。在某些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延长,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或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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