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考虑因素
时间:2023-08-13 10:53:57 4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划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考虑因素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二、建筑责任事故承担主体是谁

建筑责任事故承担主体是施工单位。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三、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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