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税:(买方,全部以家庭为单位)
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含90平米)住宅,契税:1%;
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上住宅,契税:1.5%;
非首次购房、公司购房、设计用途非住宅,接受赠与房产,契税:3%。
2、增值税及附加税:(卖方)
满2年的普通住宅免征;
满2年的非普通住宅(面积超140平米或价格超1.2倍):按差额的5.3%计征;
不满2年的住宅,按照全额的5.3%计征。
非住宅类房屋按差额5.3%或全额5.3%征收。
郊区增值税及附加税按5.25%征收
3、印花税:
住宅目前免征;
非住宅类:交易双方各万分之二点五;
买卖双方任一方是单位的,印花税万分之五,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
贴本印花:2.5元/房本。
4、土地增值税:(卖方)
个人住宅类目前免征;
非住宅类房屋:
(1)提供原购房发票及契税票按差额30%-60%征收;
(2)不能提供原购房发票及契税票按全额5%征收;
公司售房按差额30%-60%征收。
5、个税:(卖方)
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免征;
不满5年或者满5年非家庭唯一住房:
(1)有原值,个税为差额的20%;
(2)无原值,个税为全额的1%;
有无原值以税务机关系统查询为准。非住宅类房屋按差额20%征收。
6、土地出让金:
成本价、已购公房:市区15.6元/平米(郊区县按各区规定标准缴纳)
优惠价、标准价房屋:市区15.6元/平米*7(去原产权单位缴纳的以单位规定为准)(郊区县按各区规定标准缴纳)
限价商品房满5年上市出售:差额35%征收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二类经济适用房):全额3%征收(特殊项目除外)
7、综合地价款:
经济适用房:原购房合同2008年4月11日之前的全额*10%
经济适用房:原购房合同2008年4月11日之后的差额70%
8、登记费:(买方)
住宅类:80元/件
非住宅类:550元/件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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