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或者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消防设施、器材;
占用、堵塞、关闭疏散通道,紧急出口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掩埋、占用、堵塞消火栓或占用防火距离;
占用、堵塞、关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经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是灭火器年检有何规定。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消防和应急疏散措施规划;(2)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检查记录应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
(4)确保疏散通道、紧急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防火烟隔断和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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