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京西公司诉。8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初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143号意见:如何筹集股权转让资金是股权购买人本人的行为,资金来源可能很多,股权转让方能够预见的合理损失,应当仅为股权转让方实际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不包括股权购买方实际发生的对外融资费用。因此,股权转让失败后,股权转让资金的损失应当按照股权转让人实际占有资本的时间和金额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应的利率计算。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支付的咨询费、审计费、财务顾问费和人员工资,是为实现本合同的目的和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合同而实际支付或必须对外支付的,应确认为未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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