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若在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158毫克每百毫升(mg/100ml),便符合了被称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法定情节之一。
依法应当受到相关的刑事侦查与审判,并执行相应的拘留与罚款惩罚。
具体的刑期长短以及罚金金额,则在司法实践层面需要由当地的法庭在审理案情之后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拘留期限不会超过六个月。
然而,如果在同一事件中还涉及到其他的犯罪行为,那么就会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那一项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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