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哪些内容
时间:2023-03-14 10:32:24 2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经济仲裁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哪些内容

经济仲裁适用领域有涉外经济仲裁和国内经济仲裁。国内经济仲裁主要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涉外仲裁主要处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

二、经济纠纷仲裁结果的法律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2.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然如果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推定当事人默示司法管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三、经济仲裁的优势及特点是什么

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尤其是与诉讼相比,具有独特之处。

1.自愿性

一项纠纷产生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和实体法,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故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点,即使是以协议管辖为基础的诉讼也难以与之相提并论。

2.专业性

由于仲裁的对象大都是民商事纠纷,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所以,各仲裁机构大都备有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而仲裁员一般也是各行业的专家。这样,就能保证仲裁机构的专业权威性。

3.国际性

随着现代经济的国际化,当事人进行跨国仲裁已屡见不鲜。仲裁案件的来源、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直至裁决的执行,国际性因素越来越多。特别是现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了1958年《纽约公约》,在一个缔约国作出的裁决,可以很方便地到另一缔约国去申请执行,这一优势是法院判决难以拥有的。

4.灵活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当事人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甚至还可以自定程序,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可以灵活处理,时限乃至法律适用等方面也有很大弹性。在管辖上,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另外,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不必具有本国律师的身份,也较诉讼灵活。

5.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进行仲裁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经济仲裁特点

6.快捷性

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甚至三审终审制,这样就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

7.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由于时间上的快捷性,费用也就相应的节省了;第二是仲裁费用一般要比诉讼费用低一些;第三是由于仲裁具有自愿性、保密性特点,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对抗的态度,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8.独立性

各国有关仲裁的法律都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亦无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使在机构仲裁下,仲裁庭审理案件时,也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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