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管制的比对
时间:2023-07-03 15:43:21 1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管制和拘役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

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

拘役是一种刑事处罚手段,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之一,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2、性质不同。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而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3、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不同。

管制有着一定的自由,但时间会较长,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而拘役期限短但限制了一定的自由,但每月可以回家1-2天。

4、期限不同。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5、执行单位不同。

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6、参加劳动的待遇不同

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员参与劳动实行同工同酬;

判处拘役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7、羁押折抵刑期不同。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8、适用范围不同。

拘役一般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或者本应判处管制,但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再或者在以短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体犯罪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判处拘役;

管制一般适用于罪行性质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

拘役和管制的期限有什么区别

(一)定义、特定的不同

管制刑: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

1、管制刑的特点:限制自由

2、管制适用对象的特点:

(1)罪行较轻;

(2)危险性较小

3、管制的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管制的各种期限是三个月到两年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

拘役的各种期限是一个月到六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只是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相对拘役惩罚性要轻所以时间比拘役长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管制是最轻的主刑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期限不同

管制规定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三)是否关押不同

管制不需要关押;拘役需要关押但每月可以回家1-2天;

(四)参加劳动的待遇不同

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员参与劳动实行同工同酬;

判处拘役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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