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强制性汽车保险中,对于车辆自身的维修费用并未涵盖其中。该项保险项目主要侧重于对第三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即,针对受害者所获得的赔偿总额度得到充分保障。为了满足车主对于自己爱车的维修需求,他们通常会运用到一种名为“车损险”的保险服务。在车损险触发理赔之后,车主可以使用所获赔偿金来完成车辆的修复工作。另外,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是,强制性汽车保险所能够提供的赔偿金额始终存在一定的上限。因此,部分车主为了进一步提升对第三方受害者的赔偿金额保障,常常会选择额外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同样的,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请各位车主务必明确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的车辆究竟应该被判定为有责任方还是无责任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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