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正常立案侦查时间约为两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七个月。公安、司法机关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自诉人起诉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需要在限定期限内结束。
一、派出所立案侦查期间移交司法所可以吗
1、派出所立案侦查期间移交司法所是不可以的。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均由公安机关执行,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二、立案侦查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立案侦查的程序具体如下:
1、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审查,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3、处理,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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