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梧州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歇业、迁移、终止的;
(二)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
(三)在暂缓校验期内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或者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的医疗机构。
二、梧州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3、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由申请单位(人)自行申明;有上级部门的,需提交决定撤销的决议或文件,无上级部门的,由法定代表人申明,单位(人)合作、合办的,需提交协议材料。
4、医疗机构全部印章;
三、梧州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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