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征收能否要补偿
时间:2023-05-04 19:42:39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市民豆先生打电话到,说自己在外地生活、工作大半生,退休以后,准备回老家安度晚年时,却发现自己的老宅子被人建上了房子,自己该怎么办?

久居洛阳的商丘籍老人豆先生打算回老家安享晚年,破落的老宅子已被乡政府征用建了文化广场,理由是老宅的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不予补偿。

由于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只能享有使用权,一旦村民因死亡或搬出农村经济组织不再使用宅基地时,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宅基地上有房屋、树木等私人合法财产,集体经济组织并不能强令村民拆除房屋、移除树木,因而绝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默许了村民继续使用宅基地。

本案中,豆先生的父母早已不在人世,但其在宅基上的房屋、树木等还应归豆某所有,先前当地乡委、乡政府没有向豆先生明确表示收回宅基地,可视为默认了豆先生对该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所以,乡政府若占用豆先生合法的农村建设用地,依法应予补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而第三款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第四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如要征收该宅基地,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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