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单证的性质及其转让
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的证明,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在被保险货物受损时,是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是银行结汇的重要单据。我国进出口贸易使用的保险单据有定值保单,包括保险单和保险凭证(是简化的保险单),预约保单和流动保单。
国际海运保险习惯,如果不被保险人所有的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承保该货物的保险单及其权益也随之转让,无须经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单转让一般采用空白背书方式,由被保险人在保单背面签名,也可以写上受让人名称,这是记名背书。值得注意的是,不论采取何种转让方式,保单的转让必须在货物所有权转让之前,或与货物所有权转移同时进行。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然后再办理保险,这种转让无效。因为此时被保险人已经丧失货物所有权,无可保利益,保单转让无效。所以在CIF条件下,保单的出单日期不得晚于装船日期。在FOB条件下,卖方装货时,必须通知买方,以便其在装船完毕前办理保险。一个有效的保单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原来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合同关系消失,尽管它支付了保险费,而新的受让人与保险公司建立了新的保险关系,它不需交保险费。
二、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和损失
(一)承保的风险
承保的风险有2类:一个是保单列明的风险,这是最古老的,传统意义的风险,是任何一种海上运输航行都可能遭遇的。包括:
1、海上灾害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意外原因造成的外来事故,是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伏、爆炸造成的损失。
2、火灾是指雷击引起的火灾。船长、船员过失,船舶修理时工人过失引起火灾。
另一个是外来风险,包括:碰撞破碎、偷窃、受潮、串味、渗漏、水淋、玷污、钩损等外来原因,以及由于战争,暴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损。
(二)承保的损失
损失分为全部损失、部分损失以及为营救货物支付的费用。
(1)全部损失(totalloss)。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所谓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实际全损不仅指整船货物全部灭,也包括:一张保单所保货物全部灭失,一张保单所保的分类货物完全损失,装卸中一个整件货物完全灭失,使用驳船时,一条驳船所载货物完全灭失。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对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Noticeofabandonment);否则,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
(2)部分损失(parialloss)。即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制订的。
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用诉讼与营救条款(SeandLaborClase),因此,单独费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采取紧急措施时,要注意:
1、必须有危机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
2、牺牲与费用是特殊的、非正常的;
3、牺牲与费用是有意作出的。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常用的是伦敦保险业协会制定的货物保险条款,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中除上述条款外,还经常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特殊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平安险(FreeFromParticlarAverage)
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整批不单是一张保险单的所有货物,更不是整船的所有货物,包括一张保单下的分类货物;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
2、水渍险(WithParticlarAverage)
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Risks)
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是指由一般附加险承担的损失,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有11种,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之中,或是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需要加保其中一种或几种险别。
特别附加险7种: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卖方利益险。
特殊附加险3种: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和罢工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后,经特别同意,在投保了基本险后可以加保。
(二)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目前,通用的是1983年4月1日起使用的货物保险条款,共有6种。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货物保险条款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
1、用英文字母A、B、C表示原来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避免了过去因险别名称含义不清且与承保范围不符产生的误解,消除了原险别之间的交叉与重迭。
2、增加了承保陆上风险的规定
如B、C条款承保由于陆上运输工具的颠翻、出轨、碰撞引起的货损以及湖水、河水侵入船舶造成的损害。
3、独立投保的保险条款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除A、B、C条款外,还有协会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均可独立投保,或在投保了A、B、C条款后加保。
(三)索赔
当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立即向保单载明的,保险公司理赔代理,申请联合检验(如果仅由商检机构检验,保险公司不予承认),并向承运人、托运人、海关、港务当局所要货损货差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要提供运输文件。索赔期限是自卸货时起,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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