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无效合同的条件
订立无效合同的条件如下:
1.合同的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因此无效的合同;
3.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
1.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各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无效合同损失赔偿标准
无效合同损失赔偿标准即要赔偿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该合同产生的实际损失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双方应当返还原物。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各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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