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收回的情形包括在租赁期内或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闲置超过6个月、内存在违法行为、被转租或擅自调换、被破坏或擅自装修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改变了用途以及不符合续租条件。
以下是几种公租房收回的情形:
1.在租赁期内,或者在租赁期内承租或承购了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公租房可以被收回。
2.如果公租房闲置超过6个月,也可以被收回。
3.如果公租房内存在违法行为,也可以被收回。
4.如果公租房被转租或擅自调换,也可以被收回。
5.如果公租房被破坏或擅自装修住房拒不恢复原状,也可以被收回。
6.如果公租房改变了用途,同样可以被收回。
7.最后,如果公租房不符合续租条件,也可以被收回。
公租房租赁期限内收回
根据《城镇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租房租赁期限内,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腾退或者合同解除等情形下,房屋租赁双方应当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公租房租赁期限内,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腾退或者发生合同解除等情形下,房屋租赁双方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公租房租赁期限内收回时,应当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因此,对于公租房租赁期限内收回的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理,以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城镇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腾退或者合同解除等情形下,房屋租赁双方应当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公租房租赁期限内,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腾退或者发生合同解除等情形下,房屋租赁双方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因此,对于公租房租赁期限内收回的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理,以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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