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民事权益实施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限定为三年。
这也就是说,若债权方自得知或者理应得知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未提起诉讼,则其向法院主张要求偿还借款的权利将可能失效。
然而,若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方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因此,对于债务追索而言,若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仍未采取行动,则可能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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