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如果未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的人身损害,那么便无需承担相应的误工费用赔偿责任。
误工费,它的定义实际上是指在受害者因受到伤害导致无法正常投入日常工作的过程中,因为实际无法参与正常劳动而出现的经济收入降低现象,此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就需要向有索赔权的受损方依法支付这段期间内的相关损失。
因此,没有实质性伤害的情况下,并不能理所当然地提出误工费方面的赔偿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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