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同意妻子的收养,收养关系不成立。法律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非收养关系无继承权
被舅父收养数十年,但无合理收养登记手续
非收养关系无继承权
从4岁开始便与舅父一家生活的张天起,尽心照顾老人50年,二老去世后却没有对老人遗产的继承权。日前,本市河北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为张天起与被继承人张建明的收养关系缺乏证据事实佐证,不予确认,无权继承遗产。
张建明是本市河北区王串场附近
居民,老伴于2005年去世。2008年7月,张建明因心肌梗塞猝死,留有一套面积为71平方米的住宅。老人死后,亲生子女三人和张天起之间因为遗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长子张天桥于7月14日诉至法院,认为张天起与自己的父亲之间并非收养关系,故不存在遗产继承权。
张天起辩称,自己三岁时父亲病故,母亲再嫁,他被外祖父母收养,改姓为张。1942年,外祖父母将自己托与张建明夫妻,并让他认二人为父母,此后,生活主要由张建明夫妻负责,直到1957年踏上工作岗位。工作后,自己尽了对张建明夫妻的赡养义务,依法应该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
法院经查得知,张天起系被继承人张建明的姐姐所生,虽然自4岁起便与舅父张建明一家共同生活,但二人的职工登记档案中均显示二人为甥舅关系。此外,张天起提供的证人虽然能够证明他们确实在一起生活、张天起对张建明的老年生活予以辅助照料,但对二者间为收养关系的证言均为听说,无直接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
法院据此审理认为,本案张建明死亡时遗有的房屋确为遗产房屋,因其未留有遗嘱,故亲生子女三人均有继承权。因张天起主张的与被继承人张建明的收养关系缺乏证据事实佐证,不予确认。故房产应由长子张天桥等三人均等份额继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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